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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文件的精神,加强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建立我校基本科研业务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主要支持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经费由学校在使用范围内根据需求自主安排使用,须紧密围绕我校研究型大学建设的发展目标,提升我校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学科建设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不搞平均分配,不搞兼顾性分配。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的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或是用于提高教师科研素质的科研活动。支持对象一般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引进人才。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应当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具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组织管理须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资助项目应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评议、评审,资助方案须在校内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教育部。
第六条  学校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国资处、国际交流处、审计室、监察室负责人组成。管理领导小组职责是统筹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经费分配方案,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考核。主管科研副校长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办公室挂靠在科技处,由科技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报任务书的统一格式范本,负责完成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入库和归档工作,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报告,协调上级部门检查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能负责各自主管范围的项目申报、评审、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学校通过科研立项的方式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由科技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发展规划处、学生工作办公室、人才引进办公室、招生办公室等为依托部门,建立部门工作会商制度,根据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安排使用。
第九条  学校所有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强化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科技工作的指导和评议作用。
第十条  各依托单位应制定所负责项目的管理办法,包括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具体细则,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北京化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在项目办备案。无相关管理办法依托部门所负责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管理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各依托部门具体负责所属项目的立项、执行和验收工作,前一年底要完成下一年项目的立项工作,建立项目库,做好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每年度向项目办提交所设项目总体情况年度报告及各项目任务完成和经费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由学校统一组织对所有项目进行绩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及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确定下一年的经费拨付额度,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减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对于取得进展优秀的项目,进行奖励性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要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编制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课题预算评审制度、降低预算编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预算编制质量。重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执行工作,建立起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和追踪问效制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立项、选择项目负责人、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申请、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办于每年910月份发布下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工作实施细则。各依托单位按要求于12月底完成项目立项工作。
第十五条  各依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组织所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或评价等。遴选和组织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六条  由项目办负责的项目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确保公正、透明,将评选的结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再由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并进行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七条  目立项后,由项目办组织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等各有关方面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含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并实行追踪问效机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年度经费需求预算,经依托部门审定后按项目执行进度据实安排经费。学校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须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有充足的时间保证。作为负责人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作为负责人申请新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的项目数(含作为负责人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学校按预算分年度拨付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与学校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使用经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向项目办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含项目经费年度决算)。立项通知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但应当在下一年度的年度进展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或终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项目办批准。必要时,项目办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需要调整或终止项目的情况包括:
(一)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第一负责人发生调离、毕业等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常进行;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常进行。
经批准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项目办审核,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开支范围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和《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的规定执行,严格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也不得用于为其他科研项目配套、用于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运行费用。具体如下:
(一)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水电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
(五)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牵头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学校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比例和范围。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
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
护的费用。
(九)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咨询费的额度参照相关部门的有关标准执行。
(十)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剩余经费全部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使用申请,经项目办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各依托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分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部分。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详细的项目经费决算书和项目采购设备清单,由国资处审核,并由财务处、审计室进行审核通过。财务验收是业务验收的前提。业务验收的依据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详细的项目验收报告,由各依托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基本科研业务费;
(二) 挪用基本科研业务费;
(三) 违反规定转拨专项经费;
(四)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五)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
线等发生变更;
(三)超过项目任务书要求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办视情形严重程度,可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依托部门批准,并由项目办审议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各依托部门于次年115日前将部门所负责项目的验收结论报到项目办进行绩效考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各依托部门提交的项目验收结论进行审核,推荐优秀和不合格的项目,再由项目办组织校外专家学者进行综合评审,完成项目的绩效考评。对于考评优秀的项目进行滚动支持,对于完成较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给出处罚意见。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各依托部门负责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专著、数据、评价报告、研究报告等)进行归档,并在项目办备案。
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  项目取得的成果要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须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字样。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项目办、各依托职能部门和学院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必须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项目的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项目的资格。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化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