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修购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财教〔2001〕7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购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并由教育部拨入本校的用于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的专项资金以及由学校配套的自筹资金。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责任
第三条 修购专项资金按“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由校长总负责。学校成立修购项目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财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具体职责和权限是:
(一)负责修购项目的总体规划、年度申报计划;
(二)负责修购项目单位的资格审查;
(三)负责修购项目的评估、检查。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为修购专项的资金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和权限是:
(一)负责向教育部汇总和上报我校中央财政修购项目的预算,预算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预算明细表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根据学校的财力编制学校修购专项自筹资金预算;
(二)负责向教育部汇总和上报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负责上级部门对中央财政修购项目进行评估的组织工作;
(四)依据国家和学校规定,审核修购专项资金的开支和办理资金付款;
(五)负责对修购项目的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单位是修购项目的申报和实施部门,单位负责人是修购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其具体职责和权限是:
(一)负责组织修购项目的申报和申报答辩;
(二)按国家和学校规定负责组织修购项目的实施;
(三)负责提出修购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和项目执行进度;
(四)负责对修购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验收答辩。
原则上,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的负责单位为基建处,设备购置类项目的负责单位为国资处。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六条 修购项目申报工作由财务处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组织申报评估。
第七条 申报单位要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部门单位发展的需求,坚持区别轻重缓急,重点突出、兼顾一般的申报原则,建立本部门分年度项目库资料并进行滚动管理,所有新增项目必须经过主管校领导确认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格式编报修购项目预算文本。项目文本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支出预算表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文本中应详细说明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经费预算(含学校自筹资金部分)、实施期限(分年度实施计划),实事求是地分析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益等情况。
第九条 各修购项目负责单位应对所申报的修购专项项目进行认真论证,对项目执行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因素进行预判,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条 修购项目领导小组对当年新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申请项目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充分等。审查完成后汇总报校领导集体决策审核,并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筛选排序。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联络教育部指定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对修购项目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预算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修购项目为中央财政项目资金,财务处按预算要求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不得超预算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增加、撤销或变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修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支出的工程费、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投标费、鉴定评审费用等;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北京化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发〔1999〕200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修购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决算时,房屋维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须提供经学校审计室出具的项目结算审计意见书和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报告;财务处按照项目结算审计意见***项目尾款结算,并按合同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财务清账手续。对于购置项目,应在取得购置发票的一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进帐和财务报销手续;对于修缮项目,应在工程验收完后的两个月内办理财务决算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前,项目执行单位要对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资金的具体用途、项目建设达到的预定目标及效益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汇总上报教育部。
第十九条 因中央财政拨付的修购专项资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学校已安排的修购项目年初下拨预算额度,年度终了必须用完。各项目执行单位原则上要求当年投入、当年完工、当年见效。
第二十条 学校修购项目领导小组对修购专项项目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暂停项目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对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并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只立项不开工、虚报项目套取经费以及重复申报或重复建设的;
(三)经审计后认为项目管理混乱、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四)所购仪器设备管理不善,使用效率低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负责逐步对修购专项项目实行绩效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