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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重申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通知

 
北京化工大学财务处关于重申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北京化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化大校科发〔201320号)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规定重申如下:
1.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禁止开支范围:
1)    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2)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3)    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的分摊;
4)    学校债务的偿还;
5)    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的支付;
6)    为其他科研项目配套、用于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运行费用。
3.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范围(请各位老师按照预算支出,在支出第11条科目内容时,请附项目的预算复印件,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1)    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    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水电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
5)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6)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牵头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学校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比例和范围;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9)    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咨询费的额度参照相关部门的有关标准执行;
10)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1)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