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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启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及“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自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以下行为,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并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校收入的各种款项。
   (二)代收款项。如代收的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校收入的款项。
   (三)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校收入的款项。根据财政部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根据财政部及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科研经费使用的票据按如下办法办理:
     科研经费收入,学校开具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其中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根据国税发【2001】100号及京地税营【2003】531号文件,免征营业税,各课题组在开具发票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办理免税事宜:
   (一)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文件;
   (二)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
如我校作为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的子课题及合作单位的,提供与承担科技项目单位签订的承接子项目(课题)及合作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确认证明。
   四、自2010年7月1日起,学校停止使用“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各单位在2010年7月9日前将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交回财务处。
   五、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各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按照《北京化工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02]51号)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