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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规类别】 : 文件

2015年5月21日,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重在打破束缚创新的科技经费管理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日前,市财政局、市科委从修订背景、改革亮点、推进落实三个方面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修订背景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文〔2010〕 1842号)(以下简称“1842号文”)在北京市科技经费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切实保障了各项科技工作的落实与推进。然而,随着国家和地方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科研人员关于经费管理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并集中体现在未能充分体现科研人员劳动价值和经费使用自**低两个方面。
      2012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要求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2014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对科技经费管理的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并要求各部委、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落实;2014年4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4—2017)》(京政发〔2014〕11号)提出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管理方面的决策自**。
      为了落实国家和北京科技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回应科研人员关于经费管理改革的呼声,市财政局、市科委对1842号文进行了联合修订。

      二、改革措施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一条,包括五个方面的改革举措:
      
      措施一:扩大劳务费支出范围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九款: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单位需建立完备的劳务费分配制度,编制预算时应提供劳务费分配方案。
      针对问题: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投入中存在的“重物轻人”的现象。
      优化方向:一是扩大劳务费可列支的人员范围,除财政供养人员外项目(课题)组成员可以列支劳务费;二是扩大劳务费可列支的内容;临时聘用人员的有关社会保险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承担单位需建立完备的劳务费分配制度,编制预算时应提供劳务费分配方案。
       
      措施二:优化间接费用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根据承担单位性质,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超过15%;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企业不超过20%。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课题)统一核定,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明确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度,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针对问题:原1842号文中间接费用5个二级科目的设定过于繁琐,相关人员难于把握各个二级科目的列支范围。
      优化方向:一是简化间接费用二级科目,将间接费用5个二级科目减少为1个(绩效支出);二是间接费用比例由三类调整为二类;三是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对承担单位消耗的间接成本予以补偿,是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增强了承担单位的管理手段和调控能力。

      措施三:下放经费调整权限至承担单位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课题)组和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市科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审核。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总额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针对问题: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多种不确定性。
       优化方向:一是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二是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三是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5个科目如需调整,项目(课题)组和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市科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审核。

        措施四:完善结余资金管理方式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对于参加了市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市科委对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按规定在项目(课题)结束后一定时间之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其他结余资金全部收回,按照北京市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问题:结余资金全部收回无法保证科研工作的有序开展,还会导致突击花钱等不合理使用经费的现象。
      优化方向:对于参加了市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市科委对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按规定在项目(课题)结束后一定时间之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措施五:完善资金结算方式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课题)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课题),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针对问题:部分科研人员出现违规使用经费现象。
      优化方向:贯彻落实国发11号文精神,完善资金结算方式,实行痕迹化管理,采用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三、推进落实

      经费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科委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政策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管理办法》,确保专业机构、承担单位的相关人员充分了解政策,特别是改革的亮点内容。
      二是完善科研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信用将作为结余经费是否可以留用的依据,按照国发11号文的精神,未来还可能作为间接费用列支的依据,因此完善的科研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市财政局、市科委将在《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科研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信用管理贯穿科技计划管理的整个过程、关联各个相关主体。
      三是协助并监督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本次经费管理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化了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制,如要求其建立完备的劳务费分配制度、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审核预算调整,安排结余经费使用等。为此,市财政局、市科委还需要协助并监督承担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保证其具备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