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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 [1995]字第1765号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

 

[1995]字第17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范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工作,保证国家指令性国防科研任务的下达和完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项目,是指国家下达并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武器装备研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基础研究和其他研究等项目,包括实行和没有实行合同制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是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和国防科研试制费计划(预算)的依据,军队使用部门和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原则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从加快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提高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效益的总目标出发,实事求是地考虑国防科研过程所需的必要补偿和研制单位合理收益,规范国防科研项目计价范围及其标准,保证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 计价范围和方法

 

第五条 国防科研项目价款由计价成本、收益和不可预见费三部分组成。承包项目的 计价还包括项目承包单位拨付给分承包单位分承包项目价款及研制主管部门和总承包单位对该项目组织技术协调费用。国防科研项目计价考虑价格涨落因素。可根据近年来与项目研制成本有关的物价变化,情况和项目研制期间有关物价的变化趋势,适当测定国防科研项目计价成本。

第六条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成本,包括从项目论证阶段到试生产阶段所发生的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费、管理费等八项内容。

具体计价范围和计算方法:

1.设计费指项目研制过程中需要发生的论证费,调研费,计算费,技术资料的购买、**和翻译费,设计用品费,设计评审费,设计跟产费等。计算方法为 :

(1)论证、调研、设计评审、设计跟产等费用,按预计参加人次乘以人均费用(本单位人员工资费除外 ) 计算 :

(2)支付外单位计算费用=Σ( 计算时数×小时费用率 )

2.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制中研制产品:必须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元器件的费用(包括购买、运输和整理筛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应用试验费、型谱外专用电子元器件研制费和燃料动力费等。计算方法为 :

(l)原材料费用 =Σ(原材料预计耗用量×计划单价):

(2)构成产品实体的外购成品费用(不含分承包或外协的部件)=Σ(外购成品件数×计划单价 ):

(3)研制项目在研制过程中(试验过程除外)直接消耗的水、电、风、气、煤、燃油、天然气等动力燃料费用,均按计划单价和耗用数量计算。

在计算材料费用时,可适当考虑受订货起点限制所增加并且应在该项目科研费中分担的费用。

3.外协费指项目研制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由外单位协作所发生的协作加工费用。包括工艺外协和工件外协等(不含项目承包单位拨付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

4.专用费指专用于某一项目的费用。包括 :

(1)专用测试设备仪器费。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确需购买或自制的专用测试设备仪器的费用,包括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自制设备仪器的料工费等。一个单位同时承担两个以上的军品(含民品)科研项目,共用的专用设备,其购制费在某一受益科研项目的成本应按使用工时比例法分摊计算。计算方法为 :

专用设备仪器购置费 =Σ(某设备台数×单位计划单价)

自制专用设备仪器费 =Σ( 某设备台数×单位计划成本 )

某项目应分摊的设备仪器费=Σ(某项目计划使用工时数/全部项目计划使用工时总数×共用的专用设备仪器费)

(2)专用工艺装备费。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工艺规程 制定费、专用工艺研究费、工艺装备购制费。设计定型前的工装费可直接列入科研项目成本,试生产阶段的工装费在科研成本和生产成序:中各负担 50%。计算方法为:

设计定型前的工装费=Σ(设计费+材料费+加工费)

试生产阶段的工装费 =Σ(设计费+材料费+加工费)×50%

(3)零星技术措施费。指为完成研制任务而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士建工程费。包括设计、施工、材料消耗、器件购置等费用。计算方法为:

零星技术措施费=Σ( 规定限额内的单项计划成本 )

(4)样品样机购置费。指为项目研制必须购置的并能反映研制项目整体或部分性能、特征、结构、原理及技术指标的实物所需的费用。计算方法为 :

样品样机购置费=Σ(样品样机台数×计划单价)

(5)技术基础费。指为配合本科研项目需直接开支的标准、计量、情报等技术基础费用。

5.试验费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用于工艺试验、仿真试验、综合匹配试验、例行试验、可靠性试验、阶段性试验、定型试验、储存试验和打靶、发射、试飞、试航、试车等各种试验验证费用,包括试验过程中所消耗的动力燃料费,陪试品、消耗品的费用,研制单位 外场试验的技术保障及参试人员补助费用。在军队试验基地和其他承担指令性试验任务的单位进行试验时研制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军队试验基地和其他承担指令性试验任务的单位直接消耗性费用(没有收费规定的,可与军队试验基地和其他承担指令性试验任务的单位协商) 。计算方法为 :

试验费用=Σ(预计次数(或小时数每次(或每小时)计划费用)

6.固定资产使用费指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按规定比例分类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其中:科研用设备仪器按5%计提,科研用房屋建筑物按2%计提。计算方法为:

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科研用设备仪器原值的 5% 和科研用房屋建筑物原值的2% 之和计算,然后再对某项目按工时比例分摊。即:

某项目应分摊使用费= 某项目年均计划工时/年计划总工时×[Σ(科研用设备仪器原值×5%+ 科研用房屋建筑物原值 2%)]×研制年限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并按《军品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费用分摊方法计算。

凡使用某国防科研项目项下的国防科研试制费和国家专项基建技改投资购置建设的设备仪器和房屋建筑物,在该项目研制期内不得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7.工资费指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认定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 (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高等院校及各类企业中从事军品研制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 工福利费等工资性支出。具体分摊计算方法为:

某项目应分摊人工费 = 年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标准人数×年人均计划工资费用×研制年限

8.管理费指研制项目应分摊的管理费。包括劳保用品费、办公费、公用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外事费、交通运输费、图书资料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屋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环境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科研器材毁损和报废(盘亏减盘盈)、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各级管理费总额一般不超过本条款l-6项合计数的15%( 从事某项目研制的一线 职工年人均国防科研试制费。投资超过5万元以上时,管理费应低于15%): 远离城市的偏 远地区的研制单位,管理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20% 。军队使用部门和研制主管部门不得从国防科研项目计价中计提管理费。

第七条 收益科研项目计价收益,按计价成本 (不包括拨付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 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外购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购置费后的5% 计算。有国拨事业费的单位,其计价收益计算基数中,包括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资费支出。

第八条 不可预见费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计价时,针对研 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可预见因素,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科研项目的不可预见费,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计价成本的5%

第九条 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系统技术协调所需的技术协调费应在合同计价中予以明确。研制主管部门为组织该项武器装备研制技术协调工作所必需的技术协调费,按国防科工委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国防科研项目计价成本 :

1.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含自筹基建投资)、其它专项资金(含专项拨款)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利息 :

2.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3.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4.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归口负责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国家综合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研制主管部门在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本系统研制、单位承担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工作: 在本系统研制单位承担的武器装备研制项目的计价工作中,要积极配合、支持军队使用部门做好工作。军队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年门所管理的武器装备研制项目的计价成本组织核查:编报项目科研费计划(概算及规划、计划指标)与研制方签订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承担国防科研任务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种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资料登记和物资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计价管理的基础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国防科研项目的成本草案,连同基础资料及成本草案说明一起上报研制主管部门。武器装备研制项目的成本草案(包括说明及有关资料)需同时报送使用部门。研制主管部门(武器装备研制项目以使用部门为主会同研制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科研任务单位编报的科研项目成本草案组织审核,并向国防科工委上报国.防科研项目科研费计划(总概算、规划、计划指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国防科研项目,军队使用部门或研制主管部门应在国防科 研试制费计划指标内与研制单位签订合同价款,并按合同制管理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项目,因某些战技指标变更或出现重大技术反复、以及受国家 重大政策性影响而增加的费用,在原定国防科研试制费计划指标内确实无法消化的,可由军队使,用部门会同研制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上报国防科工。委审核批准后,相应调整该科研项目的科研费计划 (预算) 指标,并依此修改合同价款。

一般情况下,国防科研项目的国防科研试制费计划(预算) 指标或合同价款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四条 重大国防科研项目的合同价款,要进行全面综合论证,做好项目的技术总体方案和技术经济可行性评审,实事求是地确定。承担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与军队使用部门在项目计价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声充分协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搞好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工作。合同双方对合同价款有较大争议时,先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最终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协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悖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