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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北化大校办发24号)

                           

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化大校办发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095号文,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211工程”三期建设经费或纳入“211工程”三期建设的各类项目,均须遵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管理办法》第四条所提国家规定用途的经费,包括规定用途的中央拨付资金与学校用于指定项目运行费的配套资金,需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总结,报发展规划处(以下简称规划处)备案。

第四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提建设项目自筹配套经费,来源应为以项目组成员为主体申请并承担的科研或非科研类项目的硬件购置经费。

第五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提不能作为自筹配套经费的学校拨付各类经费,包括学校拨付的用于教学、学科、基地建设的各类经费,及以学校为主体申请并承担的各类项目(如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等)建设经费。

第六条  建设项目使用其他项目经费作为自筹配套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同时符合“211工程”三期与经费所属项目的建设任务与经费使用要求。

第七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经过学校批准使用自筹配套经费提前购置的仪器设备外,建设项目不能将已购仪器设备折价冲抵自筹配套经费。

第八条  学校引进高层次杰出人才启动经费、重点研究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配套经费包括运行费与设备购置经费两部分。其中设备购置经费的使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引进高层次杰出人才启动经费的运行费部分,纳入“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二级项目,人事处作为三级建设项目的负责机构对相关费用的拨付、使用与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重点研究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计划配套经费的运行费部分,纳入“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二级项目,科技处作为三级建设项目的负责机构对相关费用的拨付、使用与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设备论证与启动

第十一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论证可纳入学校分析测试中心建设的仪器设备,由学校根据情况提供适当的配套条件。其余仪器设备由建设项目负责提供配套条件。配套条件包括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所需要的房间、设施、人员等。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提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时,应明确仪器设备所需配套条件,并同时提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服务的相关方案,对管理制度、开放时间、收费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由于非标仪器设备、自制和组装装置除主体设备外,还包括相关配件、组件或计算机,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配件、组件与计算机是否可以纳入“211工程”三期建设内容,需经过国资处论证。

第十四条  对于非标仪器设备、自制和组装装置,建设项目应在提交设备购置计划时,同时提交包含仪器设备部件、配件、组件清单的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使用“211工程”建设经费购置有使用期限的计算机软件,应保证软件在项目验收时处于有效使用期内。

第十六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资处按照规划处审批的设备购置申请及《仪器设备购置询价表》后通知建设项目,进入仪器设备的购置实施阶段。

第四章  设备采购与验收

第十七条 进入购置实施阶段后,建设项目不得变更仪器设备、附件及零配件购置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购置计划,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并重新论证,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建设项目组支付。

第十八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称一般仪器设备,是指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在启动购置计划时,建设项目应向国资处提供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信息,由国资处负责对申报的采购项目再次进行市场调查、审核价格、审定供货商资质及信用等相关调研工作。调查途径包括:以往相关购置历史资料;学校仪器设备数据库;工商管理局;工商管理局“红盾网”;网上媒体报价;其它院校相关采购信息等。

第十九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国资处对招标申请项目进行市场调查、核定预算等工作,并根据调查、审核情况最终确定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二十条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总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购置,通常采取自行招标方式购置;单价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第二十一条 自行招标流程为:

1、材料提交:建设项目登陆国资处网站,下载并填写《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申报表》,与拟购仪器设备相关信息,提交至国资处待审;

2标书制作:国资处邀请项目组、论证专家及相关公司代表共同审定项目组提出的指标参数,避免排他性。标书的基本商务条款包括交货地点、付款方式、币种等商务细节由国资处统一制定;

3开标、评标:招标会由校招投标小组组长主持,校评标小组评标,评标方式为综合评标法。具体流程为:评标小组专家填写《评委评分表》;确定中标供货商;校监察室负责人填写《招标工作记录表》;最终确认此次招标全过程真实有效;国资处向中标供货商发放《中标通知书》;并按照投标价10%的比例收取中标供货商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流程为:

1、 材料提交:建设项目登陆国资处网站,下载并填写《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申报表》,与拟购仪器设备相关信息,提交至国资处待审;

2信息公示:国资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在3家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示期20天。

3、开标、评标:由项目组、国资处和监察室相关人员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合同的签订流程为:

1中标供货商或厂商与建设项目签订技术协议,最终确定技术参数、仪器附属设备及售后服务等;

2技术协议签订后,国资处组织签订供货合同,技术协议和投标文件为供货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国内供货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付款;国外订货付款方式一律采用CIF(到岸价)价格,根据国际惯例付款方式为100%信用证付款,合同签订后预付90%货款,货到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支付尾款。

4中标供货商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签属廉政责任书;

5建设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国资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合同加盖北京化工大学公章;

6进口设备见进口代理公司付款通知后支预付款。采购工作周期视用户与厂商签订技术协议的时间而定,进口设备办理免税至少需增加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仪器设备到货后,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验收小组完成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工作,发生问题应及时报告国资处。国产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起原则上15天内,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起60天内(索赔期)。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流程为:

1、组织接货:国资处联系供货商并通知项目组接货。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安排相关接货工作。设备到货后要填写到货通知单,双方签字、清点数量,并观察外包装,发现有破损等现象应及时向国资处报告,并拍照留据,以备索赔;

2、技术验收:10万以上设备由国资处组织用户单位、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按合同要求清点仪器、附件、零配件数量及技术资料后,进行技术指标测试验收。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用户必须填写《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验收表》,并交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仪器设备购置资金实施逐级联合审批用款制度。万元以下设备采购需经项目负责人、国资处负责人、规划处负责人签字,万元以上设备采购需经项目负责人、国资处负责人、规划处负责人与主管校长签字,财务处方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标准仪器设备的报账流程为:项目组持发票及合同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验收程序后,按照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签字后,持仪器设备验收单到财务处领支票并报帐。

第二十八条  非标仪器设备、自制和组装装置报账按建造、制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由建设项目所属学院按照规划办审批的购置明细表组织实物验收,并办理学院内出入库手续, 经学院领导签字后按照第二十七条的流程报账。

第二十九条  非标仪器设备、自制和组装装置首次报账时,国资处采购岗凭自制设备论证计划 ,通知验收岗,设立初始“设备编号”,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非标仪器设备、自制和组装装置后续入账时,仪器研制人员持相关资料和“设备编号”,在原“设备编号”上进行累计增值处理,直至非标仪器设备及自制、组装装置完成。

第五章  设备开放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11工程”建设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应遵守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资处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在仪器使用管理等方面应服从国资处的统一领导;

2、仪器设备所属建设项目组可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内部管理办法,报规划处、国资处备案;

3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及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设立专管人员负责日常管理。该管理人员由仪器所在建设项目负责人推荐,经“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委员会”批准。非定编人员的聘任需经人事处审批通过,报国资处备案;

4、仪器设备必须提供分析测试服务,必须使用网络预约系统进行预约登记及日常管理;

5、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及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要求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上墙、保存完整技术资料、按规定填写使用记录等。

6、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购置仪器设备在211工程”三期建设期内如需出借、报废和丢失等变动需提出申请经规划处批准、国资处备案方可实施。进口及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严禁出借至校外。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所购仪器设备必须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实行开放与共享,并接受校分析测试中心的技术监管。

1、仪器设备所在建设项目组必须开展对外测试服务工作,包括校内(其他项目组)及校外两类。除特殊设备外还应承担开设课程、开办技术讲座、培训有关人员上机等任务。

2、项目组在拟购仪器设备论证时,应与规划处、国资处签署《对外服务承诺书》。并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按照承诺书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开放服务。因特殊情况达不到承诺对外服务时间要求的仪器,项目负责人应向校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解释与整改方案。

3、仪器设备应逐步实现开放使用,即接受用户自主上机操作测试。凡申请开放使用仪器的教师和学生,必须持国资处统一颁发的“上机证”后方可上机操作。“上机证”分两种类型,取得“实习上机证”的人员有资格在仪器管理人员的监管下上机操作;监管上机一段时间后,经仪器管理人员书面认可,可取得“开放上机证”,具有独立上机操作资格。具体要求见《大型精密仪器对外服务和开放使用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042号文)。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提倡学科群及建设项目之间仪器共用、成果共享。学校将拨专款对仪器设备共用群体进行资助,以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激发科研成果的产出。相关规定见《大型精密仪器使用基金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042号文)。

第三十四条  “211工程”建设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执行如下开放服务收费标准:

1、组外收费标准:对外服务包括对校内与校外提供的开放服务,收费标准由项目组负责调研(需调研三家以上同类高校的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并初步拟定,在校内网上公示后,经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国资处、财务处备案后实施,校内测试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为校外收费的25%50%

2、组内收费标准:对“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所购仪器设备,项目组内成员使用的收费标准由项目组自行制定,原则上应为校内收费标准的1/31/2,报国资处、财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211工程”建设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的考核与奖惩如下:

1、根据《大型精密仪器使用效益考核奖惩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042号文)的相关规定,校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委员对各仪器的对外服务及开放程度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今后仪器设备维修相关投资的重要依据。

2、考核标准为《北京化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效益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该标准参照教育部大型精密仪器效益考核相关标准制定。

3、对于开放效益好的项目组,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4、对于开放效益较差的项目组,或在承诺对外分析测试服务时间段内拒绝或消极对外测试服务的单位,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将收回仪器使用和管理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