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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09]5号)

                           

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北化大校[2009]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211工程”三期建设,加强项目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拟定,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批准设立。

第三条 学校“211工程”三期建设采取三级项目架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学校“211工程”三期建设资金除国家规定用途的经费支出外,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

第二章 项目架构

第五条学校整体“211工程”三期建设作为一级项目,项目负责人由校长担任。

第六条一级项目下分设“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类二级项目。二级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由一级项目负责人任命。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类二级项目下设三级项目。三级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由二级项目负责人提名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类二级项目下属三级项目根据实际建设需要设定。三级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由二级项目负责人提名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 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 发展规划处(以下简称规划处)211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编制和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 拟定项目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3. 组织项目审核和遴选,落实项目立项工作;

4. 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

5. 组织对项目建设进行评估、考核和验收。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负责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及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订项目仪器设备购置及管理细则;

2. 按照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中的设备购置;

3. 对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开放、使用、收费及维修进行管理;

4. 组织对项目购置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的考核。

第十一条 财务处是项目建设经费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项目建设经费的管理细则;

2. 监督、审核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3. 定期提交项目建设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审计室是项目建设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项目建设审计细则;

2. 对项目建设内容与预期建设目标进行立项审计;

3. 对各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及仪器设备的购置情况进行审计;

4. 对项目建设进行绩效审计。

第十三条 二级项目负责人受一级项目负责人委托,对下属三级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 提出二级项目专家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报学校批准;

2. 召集二级项目专家组会议;

3. 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协调项目间的交流与配合;

4. 组织下属三级项目的评估、检查和考核;

3. 配合规划处,完成各项总结及验收工作;

5. 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确保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十四条 二级项目专家组为二级项目负责人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主要职责是:

1. 审议下属三级项目的建设方向及内容;

2.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调整下属三级项目的建设计划;

3. 对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三级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筹措项目建设自筹配套经费;

2. 配合所属二级项目负责人,完成各项总结及验收工作;

3. 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确保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四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六条 三级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

1. 在申报研究领域中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特色,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2. 能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支持;

3. 在申报研究领域已经形成了人员配置合理的研究团队。

对于需要特殊扶持的项目,经学校批准后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三级项目校内立项流程:

1. 申请人根据学校“211工程”三期总体的建设方案,提出三级项目建设申请,并对建设内容及拟购仪器设备做好论证工作,提交详细的拟购仪器设备论证报告;

2. 国资处对拟购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进行初审;

3. 规划处组织专家组审议申报项目的目标、任务、建设方向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4. 学校审议并批准立项;

5. 获准立项的三级建设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规划处下达的审批意见填报项目《建设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的计划和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学校引进高层次杰出人才启动经费、重点研究机构配套经费及人才队伍建设计划配套经费等纳入“211工程”经费管理。由相关负责人根据学校配套经费安排计划,提交拟购仪器设备论证报告,经规划处审核后由国资处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负责人均需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明确项目建设总体目标与分年度目标,作为项目年度总结、中期检查、终期验收与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三级项目的项目组自筹配套经费原则上不低于总资金的三分之一。由学校拨付的各类经费不能作为三级项目自筹配套经费。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类三级项目可以申请调整自筹配套经费比例:

1. 主要建设内容为基础研究;

2. 项目负责人在前两期“211工程”建设中没有获得经费支持;

3. 经学校批准减少配套经费比例。

第二十二条 申请调整自筹配套经费比例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类三级项目负责人向规划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规划处审核并提交学校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类三级项目自筹配套经费调整有以下三种形式:

1. 减少项目组自筹配套经费比例;

2. 允许项目组在自筹经费未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使用中央专项资金与校拨资金启动设备购置,不足的自筹经费在项目结束前补齐;

3. 允许项目组在自筹经费未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使用中央专项资金与校拨资金启动设备购置,不足的自筹经费在下一批次购置计划启动前补齐。

第五章 计划与启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项目建设经费到位情况安排各三级项目的启动顺序及时间,编制项目建设安排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规划处根据建设计划下发项目启动通知。三级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仪器设备购置启动申请,经规划处审核后由国资处进行仪器设备采购。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在一个月内启动,应及时向规划处说明暂缓启动理由及计划启动时间,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三级项目成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中计划购置并已纳入“211工程”建设计划的仪器设备,可直接向规划处提出购置申请,使用自有科研经费执行采购,设备的购置经费计入该项目的自筹经费总额。

第二十七条对拟购非标仪器设备、自制和组装装置,在提出仪器设备购置启动申请时须提交包含仪器设备部件清单的详细论证报告。属于自制及组装装置同时还需提交装置原理图。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一般应成批申请购置,每批次购置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如有特殊情况,应报规划处审核。

第二十九条承诺配套自筹经费的三级项目,在仪器设备购置启动申请中应注明支付自筹的经费卡号,由规划处交财务处审核并将自筹配套经费划拨到指定账户。只有在确认自筹配套经费到位后才可以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和校拨资金。

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建设任务书》的内容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负责人如需要变更或调整,需经学校批准。项目参加人员变更应报规划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拟购设备如需要变更或调整,须由三级项目负责人提出仪器设备调整申请及新的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经规划处审核报学校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七章  采购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国资处根据规划处审核的仪器设备购置启动申请组织仪器设备的购置。采购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购置仪器的技术指标,不得与设备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采购相关人员要互相监督,不得私下许诺和内定供货单位,不得泄露标底。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要认真按照《关于做好“211工程”建设中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通知》(教备司[1996]190号)文件规定执行。坚持“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统一集中采购与一般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对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仪器设备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一般仪器设备采购,必须坚持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总值在10万元以上),以及国资处认为应该采取招标方式购置的仪器设备,一般采取招标方式。招标工作由校仪器设备招投标小组负责完成。

第三十六条  国资处统一组织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及进口仪器设备的免税、进口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审计室对购货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合同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所属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验收工作,仔细检查外观与数量,认真登记,安全提运。发现问题必须向运输单位索取有负责人签章的事故报告单,并拍照留据,以备索赔。

第三十九条  所属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验收小组,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及条件环境等工作。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应及时通知国资处,以便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验收环节。

第四十条  所属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仪器设备验收、资产入账和财务报账工作。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起60天,国产仪器设备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起15天,验收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合同执行。

第四十一条  如在验收、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所属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向国资处报告,以便及时索赔和善后处理。

第四十二条  设备验收完成后,所属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购置仪器验收表,交报国资处。

第八章 运行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任务书》的年度建设目标要求,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建设。

第四十四条学校引进高层次杰出人才启动经费、重点研究机构配套经费及人才队伍建设计划配套经费的仪器设备购置节余额度由相关项目继续使用。其余三级项目仪器设备购置如有经费节余,财务处按比例返还项目组自筹经费节余,剩余中央专项及校拨经费节余额度由规划处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211工程”建设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国资处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单价在10万元以上及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要配备专管人员,保证操作、维修技术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做好仪器的日常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制定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并切实做好使用、保养、维修等记录。

第四十八条 各级建设项目应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应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级建设项目应严格规范建设经费的使用,积极配合项目审计工作。

第九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各项目的建设计划、实际进展与年度考核情况,滚动安排经费支持计划。

第五十一条各级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规划处要求保证及时、准确的提供相关材料及数据,在人力和组织上保证中期检查及总结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中期检查及总结验收时,规划处将组织专家组,根据建设项目的投入与产出,对各项目综合建设效益进行评价。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投入主要包括:项目参加人员薪酬投入与实验室面积配置、项目建设中央专项资金与校拨资金投入。项目建设产出包括如下内容:

1.学科建设:在重点学科、学位点的申报与建设中的贡献,包括学科方向贡献、标志性成果贡献;

2. 人才培养: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的数量;

3. 队伍建设:新增入选国家各级人才培养计划的人数、引进高水平人才人数、新增学术骨干人数;

4. 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到款金额;

5. 研究成果:获得各级科技奖励数量、发表高水平论文数量、授权专利数量、获得鉴定数量;

6. 基地建设: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申报与建设中的贡献;

7. 教学成果: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数量、新增各级精品课数量、在教学基地的申报与建设中的贡献、出版教材数量;

8. 学术交流:主办、参加国际会议情况;

9. 设备开放: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的使用与开放情况。

第五十四条  对于效益评价为优秀的建设项目负责人,学校将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中期检查及总结验收时,审计室对项目建设进行财务审计及绩效审计。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按照年度计划执行,超计划执行所需资金,由项目组筹措解决。

第五十七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按照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和项目年度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学校及上级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财务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编制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根据需要提供有关财务会计信息。各建设项目也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

第五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设置专门账户,单独核算。

1.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设定会计科目,核算“211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支出情况;

2. 各建设项目自筹经费在“211工程”建设资金账户管理与核算;

3. 按建设项目设置辅助账进行明细核算;

4. 根据需要按建设项目设立费用控制成本,控制年度支出。

第六十条  建设资金坚持项目负责人、规划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逐级联合审批用款制度。设备采购经费的使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国资处负责人、规划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方可予以报销。其余用途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规划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方可予以报销。

第六十一条  设备采购需经校招投标小组招标签订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财务处依据合同办理借款或报账手续。

第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与建设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从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章 项目审计

第六十三条  审计室在学校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211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四条  审计项目包括:

(一)立项审计:审计拟立项的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合同审计: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

(三)财务审计:建设项目结束后审查财务支出的合规性、真实性;

(四)绩效审计: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

第六十五条审计内容包括:

1. 审查二级项目及三级项目建设目标及相应责任是否明确,任务指标、业绩效益指标和预算编制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是否按计划任务书的责任内容进行管理;

2. 审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3. 审查设备购置、使用、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 审查项目建设的人力成本、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情况;

5. 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十六条审计职权包括:

1.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按审计室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财务处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3. 国资处提供设备仪器购置、验收情况报告及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考核等统计表;

4.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211部协办[2003]1号)、《“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3]8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及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建设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北化大校发[1998]227号)和《北京化工大学“十一五”“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北化大校发[2006]96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根据国家“211工程”相关管理规定的调整,本办法适时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