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 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 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 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使用现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