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关于
做好2017年学校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要求,为保证学校2017年财务决算报表和相关信息能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切实完成好学校财务决算工作,现将财务决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务决算期间报销工作安排
1、财务日常报销工作安排
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5日为学校财务决算期,在此期间,校财务处停止对外报销。
2017年12月25日-31日,除借款报账、清理账务、经费结算、科研结题等事项外,校财务处不予办理其他事项。
2018年1月5日起恢复对外报销(恢复报销当天是医药费报销)。
2、2017年医药费报销工作安排
(1)东校区、西校区在职教工、离退休人员、学生医药费报销。
时 间:2018年1月5日
东校区: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30
西校区: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地 点:东校区离退休办
西校区西区荣茂图书馆一层财务处办公室
(2)北校区学生医药费报销
时 间:2018年1月5日8:30-15:30
地 点:北区管委会确定并通知学生
(3)医药费报销注意事项
住院医药费:年底前已办理出院手续的人员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跨年度住院的人员应于年底前与医院结清本年度医药费支出后,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门诊医药费:全校学生、教职工及离休、退休人员的2017年门诊医药费应在2018年1月5日前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3、2017年票据报销截止时间
2017年度报销票据应于2018年3月31日以前报账,逾期不予报销。
二、借款报销、清理收回代垫款项工作的要求
1、凡在校财务处已办理借款未报销、已领取支票未办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北京化工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和《北京化工大学借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到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职工的借款未报销信息可通过校园信息门户网站进入我的财务查询。
借款清理要求:
(1)请各部门积极配合财务处的借款清缴工作;
(2)借款人应主动在规定的报销时限内,及时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报账核销借款或由个人现金形式归还借款;
(3)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或还款的,借款人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核销借款手续。
对于既不及时报销又不办理有关财务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财务处将根据情况和学校规定采取在财务处网站予以公布、不提供新的借款、以及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等措施,直至将借款等清理完毕为止。
2、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清理、收回并上缴学校应收回的取暖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及学校周边按合同应收的房屋租金。
3、负责教育部专项经费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加快进度,按期完成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项目借款未报销的不作为项目完成。
4、各校办产业、经营实体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学校代垫的当年工资以及相关费用的返还工作。以往年度欠缴工资款和相关费用的,应做出还款计划并由资产经营公司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处。
三、学校内部结算单结算工作的要求
1、凡经财务处批准使用财务处印制的内部结算单进行内部结算的单位,于2017年12月20日前到财务处办理结算工作。2017年12月21日—31日校内单位未按期结算已收取的内部结算单,财务处2017年年底前将不再办理。
2、凡经财务处批准领取各项收费票据(包括:中央非税收入统一收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内部收据)的代收费单位,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到财务处办理交款、交票及结算手续。
3、2017年11月底以前借出的各类票据,应在12月20日前办理到款入账手续,未到款应及时退回借出票据,便于财务做年度清理结账工作。
四、收入上缴工作的要求
1、各单位的各种收入按照规定应及时清理上缴结算,严禁私设小金库。
2、按照2017年度收入预算,负责收入的各部门应在2017年12月20日前与财务处核对当年收入。
3、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科技园等单位应抓紧做好各项收入上缴学校的工作。按照2017年学校年度预算确定的收入指标最迟于2017年12月29日之前完成上缴任务或办理有关收入上缴的结算手续。逾期不上缴或不办理结算手续的,因学校年度财务决算的时间限制,应上缴的收入将不计入2017年财务决算数据统计,不享受学校有关收入分配或奖励等政策。
北京化工大学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