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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第二次补充公示

  公  示

  根据学校《北京化工大学关于精简和规范部分财务报销手续的通知》(北化大校财发〔2018〕5号)文件规定,发票丢失经公示后,可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进行报销。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现将2019年以前发票丢失补充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内容如有异议,请于201951317:00之前将意见书面反馈到财务处。

北京化工大学财务处

2019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