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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第四次公示

 

根据学校《北京化工大学关于精简和规范部分财务报销手续的通知》(北化大校财发〔20185号)文件规定,发票丢失经公示后,可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进行报销。

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现将发票丢失情况予以公示:

***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开票单位

开票金额

项目负责人

1100173320

20459585

2017.11.23

北京中原合聚经贸有限公司

3148.00

傅鹏程

011001800204

01017935

2018.12.14

清华大学

2500.00

田平芳

034001800104

39477430

2018.12.20

安徽工程大学

800.00

潘凯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内容如有异议,请于201912317:00之前将意见书面反馈到财务处。

北京化工大学财务处

201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