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根据学校《北京化工大学关于精简和规范部分财务报销手续的通知》(北化大校财发〔2018〕5号)文件规定,发票丢失经公示后,可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进行报销。
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现将发票丢失情况予以公示:
***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开票单位 | 开票金额 | 项目负责人 |
1100173320 | 20459585 | 2017.11.23 | 北京中原合聚经贸有限公司 | 3148.00 | 傅鹏程 |
011001800204 | 01017935 | 2018.12.14 | 清华大学 | 2500.00 | 田平芳 |
034001800104 | 39477430 | 2018.12.20 | 安徽工程大学 | 800.00 | 潘凯 |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内容如有异议,请于2019年12月3日17:00之前将意见书面反馈到财务处。
北京化工大学财务处
201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