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老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您2025年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就确认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事项,是用于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操作步骤
2.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即将截止!如何操作?一图了解
(二)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免影响个人纳税信用记录。
(三)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财务处收入科
010-64415481
地 址:东校区行政楼3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