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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开展丢失发票第二次补充公示工作的温馨提示

   财务处已于2019年2月28日和3月19日两次在财务处网站公示发票丢失情况。仍有部分老师错过公示时间,为维护师生权益,现财务处将于2019年4月30日——5月10日补充公示发票丢失情况,请符合条件的师生尽快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于2019年4月28日前提交至财务处(行政楼115室1号窗口)。

  一、可申请公示的范围:

  1)丢失的2018年度发票;

  2)丢失的2018年以前的发票,相应款项已通过借款方式汇出。

  2. 须提交的申请资料:

  1)《丢失发票说明》(附件1);

  2)发票底联复印件(盖发票专用章);

  3)网上报销申报单。

  因2018年发票的报销期限为2019年4月底,请广**生务必于2019年4月28日前将相关资料交至财务处,以免造成损失。请广**生相互转告。

 

  财务处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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