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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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就公费医疗管理中教职工、学生办理住院费借款及住院费结算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我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因病住院办理住院费借款需提供以下凭据:

1.医院住院通知单;

2.校医院审批单;

3.本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的借款凭据(教职工借款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人或总支副书记签字)。

凡办理住院费借款时上述手续不全者,不予办理住院费借款。

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办理住院费借款须按借款额度的15%向学校交纳住院费押金,结算时多退少补。

三、学校住院费借款不垫付应由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个人支付的自费药、一次性医用材料等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需个人负担的款项,这些款项包括:

1.在治疗过程中使用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进口医用材料等)且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2.对于在手术过程中需要用到人工器官的,如心脏起博器等,需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3.因病情需要,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中(含经批准列入报销范围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应由职工个人负担所需费用的20%,退休人员负担所需费用的10%。

4.做手术需要用到贵重医用材料或器官时,住院人员或住院人员家属应首先向所住医院了解、询问贵重医用材料或器官所需费用,借款时应向财务处提供所用医用材料或器官的金额。

5.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上述款项属由住院个人负担的费用,在办理住院费借款时,由借款人将上述费用与住院费押金一起交纳,在交纳上述费用后,学校财务处方可办理住院费借款。

四、住院费结算应提交的有关凭据:

患者病愈出院后,应于出院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住院结算手续,结算时需提交以下凭据:

1.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

2.住院诊断证明书(盖章)。

3.住院用药治疗明细清单,明细清单上须加盖所住医院的公章。

4.住非合同医院的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五、离退休人员选择的就近医院只能看门诊,住院须到合同医院或由合同医院转诊,急诊住院的人员需出具所住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方能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违反北京市和学校公费医疗报销规定住院的,对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学校不予办理住院费结算,因此引起的责任及费用问题由个人负责。

六、对于住院时间较长的人员,应一季度结算一次住院费,住院费支出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住院人员,应在五万元以下办理中期结算。

七、对于未按学校规定及时结清住院费或未按规定交纳住院费押金者,学校财务处不予办理下次住院费借款。